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建住宅或非住宅,邮政企业应当自单位或住户代表办理邮件投递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通邮。不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或非住宅,单位或住户代表经与邮政企业协商,可设立邮件代投点,统一接收邮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