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具备通邮条件的新建住宅或非住宅,邮政企业应当自单位或住户代表办理邮件投递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通邮。不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或非住宅,单位或住户代表经与邮政企业

协商,可设立邮件代投点,统一接收邮件。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