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汇款和储蓄存款,负有保密和保护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