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筒、信箱上标明开取信箱的次数和时间,并按规定的投递方式、频次、时限和服务要求,迅速、准确地投交邮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