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邮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城市规划和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安置。安置面积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标准执行,补偿事宜按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