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邮政局(所)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出资配建的,邮政主管部门应按其房屋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由邮政主管部门自行建设的,使用土地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办理。

依照城市规划建成的邮政局(所),必须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