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邮政主管部门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在方便用户的地方设置标志明显的邮筒、邮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