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第三十一条有效采矿权人在规定期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由地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缴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费用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