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类矿山企业必须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并采取合理的采、选工艺和方法。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考核规定的指标。对共生、伴生矿种,要制定综合开采、综合回收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利用而又必须同时采出的共生、伴生矿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防止破坏性开采。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