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在批准后三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一)改变主要开采矿种;(二)改变矿区范围;(三)改变企业性质或名称;(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六)变换开采方式。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