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中型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取得采矿权后,一年内因故不能进行矿山建设,又不办理建设延期手续的,由原颁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30日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