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人才应聘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人才市场流动,用人单位也不得招聘:(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二)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被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三)尚未完成规定任务且单位不同意其流动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