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二)对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和年检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三)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四)保护合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五)组织市场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引导、督促市场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为市场创造良好的交易、服务环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