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应附有购物凭证;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应当附有三包卡。

商品经营者对商品购买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

商品经营者对商品购买者提出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合法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