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应附有购物凭证;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应当附有三包卡。商品经营者对商品购买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商品经营者对商品购买者提出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合法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