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上市交易商品的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或者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国家实行价格监审的商品,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价格监审规定执行。

有固定摊位或货柜的商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