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上市交易商品的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或者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国家实行价格监审的商品,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价格监审规定执行。有固定摊位或货柜的商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