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场经营者应为商品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二)提供商品信息;(三)根据经营情况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四)根据需要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机构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