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场经营者应负责市场的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护,根据市场经营规模配备保卫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