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废止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市场经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