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歇业、撤销或改变登记事项,应在作出变动决定或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原批准设立和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经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获准登记的市场实行年检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