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登记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登记或逾期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