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废止市场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市场开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名称预先登记的,市场名称预留期限为6个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