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二)申请书、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土地、房产、设施使用的证明,市场布局平面图;(四)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五)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