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二)申请书、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房产、设施使用的证明,市场布局平面图;

(四)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

(五)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