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罚款和没收必须出具制式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提成或私分。违者,任何公民都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