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进行淫亵色情活动,以及卖淫或进行淫亵色情活动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