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