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卫生部门接到公安机关进行性病检查的通知后,应在3日内派员到羁押、管教场所进行性病检查。被检人员较少时,也可由公安机关将被检人员带到卫生部门进行性病检查。对查明患有性病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其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已在羁押、管教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实行隔离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治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