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有效发生地震谣言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地震灾害预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