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有关地震的震情和灾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