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