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教育、民政、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农业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应当包含地震灾害防御内容、体现防震减灾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