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因燃气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导致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