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提供中介活动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