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在本市销售、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禁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用具。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