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应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劳动、工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场所一律不得存放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