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燃气企业与用户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签订供气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气价并按照规定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支付气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