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燃气企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气价和贸易结算计量装置显示的数量结算收费。因计量装置失准的,燃气企业可按用户前3个月用气量的月平均数收取气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