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燃气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业、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贸易结算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的维修管理工作由燃气企业实施,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其维修管理工作一律由燃气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实施维修管理。使用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