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