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产品质量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条例的施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