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