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服务业的经营者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采购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产品,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其生产者、销售者的,按照本条例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