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的经营者、施工单位继续生产、销售、使用已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的,没收其产品,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