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以不正当手段推销、采购本条例规定不得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该批产品,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