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印制品和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印制者专门用于印制违法物品的印制工具、设备和原材料。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