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场所、资金、物品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