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准,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样品数量和期限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