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其检测条件和能力应当按法律规定考核合格和认可,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