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其检测条件和能力应当按法律规定考核合格和认可,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