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受检者对抽查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书面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国家对复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