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和说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准产证)标志和编号及有效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