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的内容与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的证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