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的证据。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